濮阳市广播电视局 濮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濮 阳 市 公 安 局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开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

设施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全省的统一部署,决定对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全面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主要包括卫星接收高频头、天线、接收机(含解码器),凡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教育教学节目及其他数据信息均属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整治范围。

二、          我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在省广电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下,实行专营(专卖),定向销售给经广电行政部门批准的使用单位。严禁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在社会市场流通。

三、          严格执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许可证制度,《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由当地广电主管部门逐级报省主管广电部门审批、《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卫星节目许可证》由省、省辖市广电部门审批。凡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服从当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监管

四、          个人不得设立、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广播电视节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

五、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未经批准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广播电视节目、教育教学节目和其它数据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在10日之内停止使用,自行拆除或到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报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厉查处。

六、          对违规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企业和个人以及随意发布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施广告等违规推销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理。

七、          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对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八、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市广播电视局    6668676  4434467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4422948

 

 

 

                         ○○六年五月 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