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严厉打击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通 告

      广播电视台(站)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阵地。广播电视设施(包括有线电视光缆、电缆

  、放大器、分支分配器、广播电视杆路、广播线路、广播音箱等)是国家财产,一旦遭到破坏将直接影响广大观(听)众的收
  
   听、收视效果,其危害非常严重。为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理》和有关法律规定,严厉打击盗窃、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犯罪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 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盗窃广播电视信号,不准私接广播电视终端盒。凡损坏广播电视设施,阻断广播电视信号的,除
   
   包赔全部损失外,依法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故意破坏和盗窃广播电视设施或利用技术手段危害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都是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理》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凡有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的,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自首,争取从宽处理。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凡主动投
   
   案自首的,可依法从轻、减免或免除处罚;拒不自首继续进行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 保护广播电视设施是全社会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因施工等各种外力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
   
   为,应当主动劝阻和制止;发现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行为,应积极向公安机关或广播电视部门举报。
   
   五. 对于保护或劝阻损坏广播电视设施、举报犯罪、协助破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包庇、窝藏犯罪分子,打
   
   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濮阳市广播电视局 濮阳市公安局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三章 罚则、     第四章 附则     

===back===